服务条款
目录
- 适用范围
- 合同的订立
- 撤销权
- 价格与付款条款
- 交付与运输条款
- 所有权保留
- 瑕疵责任(质量保证)
- 责任
- 促销优惠券的使用
- 礼品券的兑换
- 适用法律
- 管辖权
- 替代性争议解决
1) 适用范围
1.1 Anita Hass 汉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制定的本《一般商业条款》(以下简称“AGB”),适用于消费者或企业主(以下简称“客户”)与卖方就卖方在其网上商店展示的商品所订立的所有供货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特此拒绝采纳客户自身的条款。
1.2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于礼品券的供应合同。
1.3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所指的消费者,是指为主要既不属于其商业活动也不属于其自营职业活动之目的而订立法律交易的任何自然人。
1.4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所指的“企业主”,是指在缔结法律交易时,以从事商业活动或自营职业活动为目的而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2) 合同的订立
2.1 卖方在线商店中包含的产品描述并不构成卖方方面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而是用于客户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要约。
2.2 客户可通过卖方在线商店中集成的在线订购表单提交要约。在此过程中,客户将选定的商品放入虚拟购物车并完成电子订购流程后,通过点击结束订购流程的按钮,即就购物车中所含商品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约。 此外,客户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在线联系表单、邮寄或电话等方式向卖方提交要约。
2.3 卖方可于五日内接受客户的要约,
- 通过向客户发送书面订单确认或文本形式的订单确认(传真或电子邮件),此时以客户收到订单确认的时间为准;或
- 向客户交付所订购的商品,此时以客户收到商品为准;或
- 在客户提交订单后向其发出付款要求。
若上述多种情形同时存在,则合同自上述任一情形首先发生之时成立。 接受要约的期限自客户发出要约的次日开始计算,并于发出要约后的第五天届满。若卖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接受客户的要约,则视为拒绝该要约,其结果是客户不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2.4 若选择PayPal提供的支付方式,则支付结算将通过支付服务提供商PayPal (Europe) S.à r.l. et Cie, S.C.A.(地址:22-24 Boulevard Royal, L-2449 卢森堡) (以下简称“PayPal”)负责处理,并适用PayPal使用条款(可查阅网址:https://www.paypal.com/de/legalhub/paypal/useragreement-full);若客户未持有PayPal账户,则适用“无PayPal账户支付条款”(可查阅网址:https://www.paypal.com/de/legalhub/paypal/privacywax-full。若客户通过在线订购流程中可选的、由PayPal提供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则卖方在此声明:在客户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之时,即视为接受客户的要约。
2.5 通过卖方的在线订购表单下单时,合同文本将在合同订立后由卖方保存,并在客户提交订单后以书面形式(例如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发送给客户。 除上述方式外,卖方不会以其他形式提供合同文本。如果客户在提交订单前已在卖方的在线商店中注册了用户账户,则订单数据将存档于卖方网站,客户可通过其受密码保护的用户账户,输入相应的登录信息,免费查阅该数据。
2.6 在通过卖方的在线订购表单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订单之前,客户可通过仔细阅读屏幕上显示的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输入错误。 浏览器中的放大功能可作为更有效地识别输入错误的有效技术手段,通过该功能可放大屏幕显示内容。在电子订购流程中,客户可利用常规的键盘和鼠标功能随时修正其输入内容,直至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为止。
2.7 订立合同时提供多种语言选择。具体的语言选项将在网上商店中显示。
2.8 订单处理及联系通常通过电子邮件和自动化订单处理系统进行。 客户须确保其为处理订单而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准确无误,以便能够通过该地址接收卖方发送的电子邮件。特别是当使用垃圾邮件过滤器时,客户须确保卖方或其委托处理订单的第三方发送的所有电子邮件均能成功送达。
3) 撤销权
3.1 消费者原则上享有撤销权。
3.2 有关撤销权的详细信息,请参阅卖方的撤销权说明。
4) 价格与付款条款
4.1 除非卖方的产品描述另有说明,所列价格均为含法定增值税的总价。如有额外产生的配送和运费,将在相应的产品描述中单独列明。
4.2 向欧盟以外国家/地区发货时,个别情况下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这些费用非卖方责任,应由客户承担。此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收取的汇款费用(例如转账费、汇率手续费)或进口相关税费(例如关税)。 即使交付目的地并非欧盟以外的国家,但客户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行付款时,也可能产生此类与资金转账相关的费用。
4.3 卖方将在其在线商店中向客户告知可用的支付方式。
4.4 若选择通过“PayPal”支付服务提供的支付方式,则付款将通过PayPal处理,在此过程中,PayPal也可借助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 如果卖方通过PayPal还提供由其先行向客户付款的支付方式(例如:账单购买或分期付款),则卖方将就此部分的付款债权转让给PayPal,或转让给PayPal委托且已向客户具体指明的支付服务提供商。 在接受卖方的转让声明之前,PayPal或其委托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将利用提交的客户数据进行信用审查。若审查结果为负面,卖方保留拒绝向客户提供所选支付方式的权利。 若所选支付方式获准,客户须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或按约定的付款周期支付账单金额。在此情况下,客户仅可向PayPal或PayPal委托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付款,且该付款具有清偿债务的效力。 然而,即使发生债权转让,卖方仍负责处理客户的一般咨询,例如关于商品、交货时间、发货、退货、投诉、撤销声明及退货或退款等事宜。
4.5 若选择通过“Shopify Payments”支付服务提供的支付方式,则由 Shopify International Limited(地址:Victoria Buildings, 2楼, 1-2 Haddington Road, Dublin 4, D04 XN32, 爱尔兰,以下简称“Shopify”)负责处理支付。Shopify Payments 提供的各项支付方式将在卖方的在线商店中向客户予以说明。 为处理支付,Shopify 可能会使用其他支付服务,这些服务可能适用特殊的支付条款,届时将另行向客户说明。有关“Shopify Payments”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www.shopify.com/legal/terms-payments/de。
4.6 若选择通过“Stripe”支付服务提供的支付方式,则支付处理将由支付服务提供商 Stripe Payments Europe Ltd.(地址:爱尔兰都柏林大运河码头下大运河街1号,以下简称“Stripe”)负责。 Stripe 提供的各项支付方式将在卖方的在线商店中向客户展示。为处理支付,Stripe 可能会使用其他支付服务,这些服务可能适用特殊的支付条款,届时将另行向客户说明。有关 Stripe 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stripe.com/de。
4.7 若选择通过“Klarna”支付服务提供的支付方式,则由 Klarna Bank AB (publ)(地址:Sveavägen 46, 111 34 斯德哥尔摩,瑞典,以下简称“Klarna”)负责处理支付。有关 Klarna 的详细信息及其相关条款可在此处查阅:
https://anitahass.com/pages/zahlungsarten-1
4.8 若选择通过Stripe进行信用卡支付,合同签订后应立即支付账单金额。支付处理由支付服务提供商Stripe Payments Europe Ltd.(地址:爱尔兰都柏林大运河码头下大运河街1号,邮编111 34,以下简称“Stripe”)负责。Stripe保留进行信用审查的权利,若信用审查结果为负面,则有权拒绝该支付方式。
5) 交付与运输条款
5.1 若卖方提供商品配送服务,则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将在卖方指定的配送区域内将商品送至客户指定的收货地址。在交易处理过程中,以卖方订单处理系统中显示的收货地址为准。
5.2 若因客户自身原因导致商品无法送达,客户应承担由此给卖方造成的合理费用。但若客户有效行使撤销权,则不适用此项关于初次发货费用的规定。 若客户有效行使撤销权,退货运费应遵循卖方《撤销权说明》中相关规定。
5.3 若客户系企业经营者,则自卖方将商品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任何其他负责执行运输的人员或机构之时起,所售商品因意外灭失或意外变质所产生的风险即转移至客户。 若客户为消费者,所售商品因意外灭失或意外变质所产生的风险原则上仅在商品交付给客户或有权接收的人员时转移。与此规定不同的是,即使对于消费者,所售商品因意外灭失或意外变质所产生的风险也已转移给客户, 只要卖方已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负责执行运输的人员或机构,且客户已委托该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负责执行运输的人员或机构执行运输,而卖方此前未向客户指明该人员或机构。
5.4 若客户作为注册地在德国的消费者或作为企业经营者行事,在卖方自身供货不正确或不规范的情况下,卖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此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情形:供货未履行非因卖方过失所致,且卖方已以应有的谨慎与供应商签订了具体的替代交易。 卖方将尽一切合理努力采购商品。若商品无法供应或仅能部分供应,将立即通知客户,并立即退还货款。
5.5 若卖方提供自提服务,客户可在卖方指定的营业时间内,前往卖方指定的地址提货。在此情况下,将不收取运费。
5.6 优惠券将按以下方式提供给客户:
- 通过下载
- 通过电子邮件
- 邮寄
5.7 对于运往瑞士的订单,购买合同由买方与位于圣加仑(CHE-331.561.017 增值税号)的 MeinEinkauf AG 公司签订。该公司还将负责瑞士境内的清关、开具发票及配送事宜。此项服务已包含在商品价格及可能收取的运费中。 为确保向瑞士的配送顺畅进行,出于透明度考虑,我们特此告知:位于德国康斯坦茨的 MeinEinkauf GmbH(DE285677365)也参与了该商业链。此举不会给买方产生任何额外费用。
6) 所有权保留
若卖方先行交付货物,在应付货款全额付清之前,卖方保留对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
7) 瑕疵责任(质量保证)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适用法定瑕疵责任的相关规定。但针对商品交付合同,特此规定如下:
7.1 若客户系以企业身份行事,
- 卖方可自行选择补救方式;
- 对于新商品,瑕疵权利的时效期间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为一年;
- 对于二手商品,不适用瑕疵权利;
- 若在瑕疵责任框架内进行了更换交付,时效期间不重新起算。
7.2 上述规定的责任限制和期限缩短不适用于
- 客户提出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补偿请求,
- 卖方恶意隐瞒瑕疵的情况,
- 对于按照其通常用途用于建筑工程且导致该工程存在瑕疵的商品,
- 对于涉及包含数字元素的商品供应合同,卖方可能承担的为数字产品提供更新的义务。
7.3 此外,对于企业客户,任何可能存在的法定追索权的法定时效期间不受影响。
7.4 若客户属于《商法典》(HGB)第1条所指的商人,则须履行《商法典》第377条规定的商业检查和异议义务。若客户未履行该条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则视为已接受该货物。
7.5 若客户作为消费者,请其对存在明显运输损坏的已交付货物向配送方提出索赔,并通知卖方。若客户未履行此义务,则不影响其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瑕疵索赔权。
8) 责任
对于客户基于所有合同、类合同及法律(包括侵权)提出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补偿索赔,卖方承担如下责任:
8.1 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卖方均对以下情形承担无限制责任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 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
- 基于保证承诺(除非另有规定),
- 基于强制性责任,例如《产品责任法》规定的情况。
8.2 若客户作为注册地在德国的消费者或作为企业经营者,则适用以下责任限制:
若卖方因过失违反了合同中的实质性义务,其责任应限于合同典型且可预见的损害,除非其根据上述条款承担无限责任。 实质性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根据其内容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赋予卖方的义务,履行这些义务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前提条件,且客户通常可以信赖卖方会遵守这些义务。此外,除非卖方根据前款规定承担无限责任,否则卖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8.3 上述责任规定同样适用于卖方对其履行辅助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9) 促销优惠券的兑换
9.1 由卖方在促销活动中免费发放、具有特定有效期且客户无法购买的优惠券(以下简称“促销优惠券”),仅可在卖方的在线商店内且仅在指定期间内兑换。
9.2 促销优惠券仅限消费者兑换。
9.3 若促销券内容中载有相应限制,则某些产品可能不参与本次促销活动。
9.4 促销优惠券仅可在完成订单流程之前兑换。无法事后抵扣。
9.5 每笔订单仅限使用一张促销优惠券。
9.6 若促销优惠券指定具体金额而非百分比折扣,则商品金额必须至少等于促销优惠券的面值。任何剩余余额,卖方均不予退还。
9.7 若促销优惠券的面值不足以支付订单金额,可选择卖家提供的其他支付方式来支付差额。
9.8 促销优惠券的余额既不能兑换为现金,也不计息。
9.9 若客户依据法定撤销权退回全部或部分使用促销优惠券支付的商品,则促销优惠券不予退款。
9.10 促销优惠券可转让。 卖方可向在卖方网上商店兑换促销礼券的持有人履行义务,并以此解除自身责任。但若卖方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悉该持有人无资格、无行为能力或缺乏代表权,则此规定不适用。
10) 礼品券的兑换
10.1 可在卖方网上商店购买的代金券(以下简称“礼品券”),除非代金券上另有规定,否则仅可在卖方网上商店兑换。
10.2 礼品卡及礼品卡的剩余余额,可在购买当年起算的第三年年底前兑换。剩余余额将在有效期截止前计入客户账户。
10.3 礼品卡仅可在完成订单流程之前使用。无法事后抵扣。
10.4 礼品券仅可用于购买商品,不可用于购买其他礼品券。
10.5 若礼品卡金额不足以支付订单金额,可选择卖家提供的其他支付方式来支付差额。
10.6 礼品卡的余额既不能兑换为现金,也不计息。
10.7 礼品卡可转让。 卖方可向在卖方网上商店兑换礼品卡的持卡人履行义务,该履行对卖方具有免责效力。但若卖方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悉该持卡人不具备资格、无行为能力或缺乏代表权,则此规定不适用。
11) 适用法律
双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均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但不包括关于动产国际销售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此法律选择仅在不剥夺消费者其惯常居所所在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所赋予的保护的范围内适用。
12) 管辖权
若客户系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且其注册地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则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应以卖方的营业所在地为专属管辖地。 若客户所在地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领土之外,且本合同或因本合同产生的索赔可归因于客户的职业或商业活动,则卖方的营业所在地为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但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向客户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 替代性争议解决
卖方既无义务也不愿参与由消费者调解机构主持的争议解决程序。
